日本社区嵌入型养老设施的发展源起
1 概念源起
2 引入养老领域
2005年日本厚生劳动省在对《介护保险法》【“介护”意为看护、照料,介护对象多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弱势人群,包括不能完全独立生活的老年人、儿童和残障者】进行第一轮修编时引进了这一概念,作为构筑社区统合照料体系【日文为“地域包括ケアシステム”,存在“地区统合照料体系”“社区综合照护系统”等多种译法,这里参照日本厚生劳动省使用的英文名称“community-basedintegrated-care system”,将其译为“社区统合照料体系”】的构成内容,创设了“社区嵌入型”这一新的养老服务类型,创设之初便在立法层面赋予其明确的定义:以支持需介护者在住惯了的社区中持续生活为目的,由所属市町村提供的相应服务类型。此后,这一概念在日本的养老政策、产业、学术等不同领域得到迅速普及。
由于已进入人口超老龄时代,日本需要建立切实、高效的养老对策。面对各地区不同的发展条件、老年人的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和分散的养老资源,日本政府提出了以“在地养老”为理念的制度建设,构筑以社区为单位,将其中的医疗、介护、介护预防、居住和生活支援等资源加以统合,形成服务网络来实现资源的共享利用,这一网络就是社区统合照料体系。
3 基于需求的稳步发展
日本的社区嵌入型养老设施的配置规划
社区嵌入型的概念作为养老服务类型被引入养老领域后,日本根据需要建立起了适用于介护保险的一系列标准化服务体系,进而又按对应关系构筑了相应的配套设施体系。在日本,社区嵌入型养老设施并非某类单独的设施,而是一系列以小规模为前提条件的设施组成的一个设施体系,该设施体系的规划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
1 构建与原有设施体系并列的设施体系
2 明确服务定义,对应形成设施体系
3 强化针对所在社区的区域化发展方针
日本在发展社区嵌入型设施体系上,贯彻基于本地区需求的理念,对提供该类型养老服务的设施配置规划明确提出如下四项要求:
服务对象仅限于社区内的居民;
根据社区的需要进行适量的设施规划配置;
依据社区的实情设定设施配置和介护服务的收费标准;
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运作机制。
这四项要求构成一个不断严密的区域化发展框架。首先将服务对象限定为区内居住的老年人,以便切实把握养老服务需求的内容和规模;其次根据所把握的量化要求进行设施配置;作为福祉设施,收费标准反映本区的实际条件;最后通过行政监管和持续的后评估等手段来确保形成公正透明的运作机制。
4 规定设施规模上限,确保设施小型化
日本社区嵌入型养老设施体系中的主要设施均设置了利用者的上限人数,尤其是针对小规模多功能型居宅介护设施,从三个角度对其规模上限进行了严密的控制。通过控制登录者数量,保证利用者和留宿者使用设施的权利;通过规定每位利用者和留宿者的使用面积,控制设施规模。这体现了从服务的量化需求出发,确保设施小型化发展的规划思想。
5 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
日本针对社区嵌入养老设施体系建立了专门的监管制度。
在行政监管方面,由于日本社区嵌入型服务设施的利用者原则上必须是居住在该地区内的老年人,因此在指定监管单位时,没有选择监管一般居家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设施的都道府县级行政单位,而是选择了设施所在的市町村的基层行政单位,即将行政监管的权力下放给了设施所在地的基层。
小结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世界上率先进入超老龄社会的日本,从2006 年开始构建社区统合照料体系。在设施配置规划上,从原有设施体系中独立出小规模的社区嵌入型设施体系,两个体系并存互补,使设施配置更具弹性,有助于灵活应对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在年老人熟悉的社区中实现高质量养老服务的精准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