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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22-02-24 15:00 发布人:

南昌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一、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项目

(一)特困老年人补贴

服务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他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履行能力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对特困人员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分别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发放护理补贴。补贴发放至特困失能人员的照料机构或照料人。享受特困老年人补贴人员不再享受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护理补贴。

支出责任:省、市、县三级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申请(服务)流程: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

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2号)

(二)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

服务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他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履行能力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支出责任:市、县(区)两级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申请服务流程: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

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2号)

(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服务对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支出责任:市、县(区)两级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申请(服务)流程:由县(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并在医保系统进行确认操作,同时将该类人员名单电子版与纸质版一并交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医保经办机构。

文件依据:《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洪府发〔2015〕37号)

二、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四)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

服务对象:年满6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失独老年人、7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80周岁以上的重度失能老年人,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因公致残或见义勇为伤残等为社会做出贡献人员中60周岁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200元/月·人标准。补贴不直接发放给个人,拨付至承接服务的机构。不接受服务的个人不发放补贴。

支出责任:市、县区两级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申请(服务)流程: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

文件依据:《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经济困难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的实施方案》(洪民字〔2018〕113号)

(五)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

服务对象:困难残疾老人、重度残疾老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城乡低保对象中持证残疾老年人,按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重度残疾老年人(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按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补贴金直接拨付至个人。

支出责任:各县(区)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和各县(区)财政承担,开发区残疾人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和市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申请(服务)流程: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管理处)提出申请。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南昌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6〕16号)、《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洪民字〔2021〕21号)

(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

服务对象:符合国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规定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等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政策;对确认符合国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规定的对象,在国家和省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按照150元/月·人和300元/月·人的标准增发扶助金。扶助金直接发放至个人。

支出责任:市、县(区)两级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申请(服务)流程: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

文件依据:《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资金标准的通知》(洪人口字〔2014〕35号)

(七)困难老年人住房保障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予以保障;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老年人优先安排改造。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申请(服务)流程: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文件依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65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处置中心城区清(腾)退空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批复》(洪府厅字〔2017〕516号)

(八)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补助

服务对象:经评估确定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每户家庭改造补助金额2400元,已享受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适老化改造补助。补贴不直接发放给个人,拨付至承接服务的机构。不接受服务的个人不拨付补贴。

支出责任:统筹省、市、县(区)财政资金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申请(服务)流程:有改造需求和改造意愿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

文件依据:《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洪民字〔2021〕6号)

(九)特殊家庭老年人巡访关爱

服务对象:农村留守、困难老年人以及其他有探视巡防需求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基层医疗服务团队、养老护理员等为农村留守、困难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助洁、助娱、助急等服务。

支出责任:县(区)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申请(服务)流程:各村(居)委会自行安排。

文件依据:《南昌市农村留守、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洪民字〔2020〕109号)

三、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十)高龄津贴

服务对象: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80周岁(含)至90周岁(不含)老年人100元/月·人;90周岁(含)至100周岁(不含)老年人200元/月·人;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1000元/月·人。补贴直接发放给个人。

支出责任:市、县(区)两级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申请(服务)流程: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

文件依据:《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印发南昌市提高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8〕3号)

(十一)80周岁以上老年人两小时服务补贴

服务对象:长期居住在本地且拥有南昌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50元/月·人服务补贴。补贴不直接发放给个人,拨付至承接服务的机构,不接受服务的个人不发放补贴。

支出责任:城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南昌县、安义县、进贤县、新建区、湾里管理局由本级财政承担;超出补贴范围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申请(服务)流程: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

文件依据:《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南昌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洪民字〔2020〕89号)

(十二)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对象:具有南昌市户籍的60周岁以上城乡特困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和7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支出责任:省、市、县三级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申请(服务)流程:市民政局统一投保。

文件依据:《关于转发全国老龄办等四部门有关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老龄办发〔2016〕14号)

(十三)健康指导

服务对象:65周岁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服务, 免费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继续实施白内障患者、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等重大疾病免费救治项目。

支出责任:中央、省、县(区)三级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申请(服务)流程:卫健部门纳入管理,所在县(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南昌市2018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卫基卫字〔2018〕23号)

(十四)医疗服务

服务对象:65周岁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社区失能老年人提供巡诊和家庭病床等便民服务。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探索推动医疗机构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增加设施设备,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区)四级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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